附件2:
贵阳市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资金申领暂行办法
一、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
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条件
1.2016年1月1日后办理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租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3.签订的租赁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4.已成功申领过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的不再享受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每名申领人员只能申领一次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三、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拨付标准及期限
1.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2.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
3.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领
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可到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领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按照以下类别提供相关材料:
(1)高校毕业生
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次年7月1日)内的需提供学籍证明;毕业后12个月内的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
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并注明为“就业困难人员”。
(3)农民工
如户口簿未体现是“农业”户口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
2.2016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且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需提供租赁场地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的复印件及租赁方开具的未享受租赁费用减免证明;
4.需提供期限在1年以上的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需提供创业场所租赁费缴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领人1寸免冠照片4张。
(二)材料审核
1.初审
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接到申请后,对申领人申领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时还需登陆贵州省就业信息系统进行查重,初审合格的录入贵州省就业信息系统并提交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复审;
2.复审
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对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同时将复审意见录入贵州省就业信息系统;
(三)资金拨付
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对复审合格的会同同级财政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定,审定合格的由各区(市、县)财政据实拨同级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发放,并将审批意见录入贵州省就业信息系统。
五、创业经营中止
领取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中止创业经营的,应在注销工商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地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备案。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查,并由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财政部门后中止补贴的发放。
六、工作要求
1.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要严格按规定做好申领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
2.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资金拨付台帐,动态掌握自主创业人员经营情况;
3.各区(市、县)就业服务机构每年年初要在部门官网上向社会公开本地上年度创业场所租赁补贴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享受补助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出生年月日”及其“后2位数”的身份证号,共10位数)、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
4.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
1.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2.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3.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自主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4.本《办法》自2017年2月4日起执行。
附件2-1:贵阳市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